外景艺术照五二村文明养犬倡议(内附珠海特区养犬条例及其实施办法)-五洲花城二期东区业委会筹备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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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二村文明养犬倡议(内附珠海特区养犬条例及其实施办法)-五洲花城二期东区业委会筹备组
各位亲爱的五二村邻居:
目前小区养狗的人数越来越多,狗狗可以为家庭带来不少欢乐,但合法养犬、文明养犬的知识您了解吗?最近有的小区深夜的狗吠声越来越多,绿油油的草地上突然间多了一堆堆深色的狗粪便。文明养狗是个人素质和责任感的综合体现,希望能通过倡议让养狗的您了解到文明养狗的道德规范,在增加自己生活乐趣之外,尽量避免造成对邻居和社区的不良影响,做一个遵守法律、文明自律的养狗人。
1、遵守法律
自觉遵守《珠海经济特区养犬管理条例》和《珠海经济特区养犬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养犬张绿水,依法登记。
2、善始善终
狗是恋旧的、依赖性强的动物,它的正常寿命多数在10-15年左右,它可能只是您生活的一部分,而您却是它全部的希望与信赖,请不要辜负这一份生命的重托!随便的遗弃它,不但会造成对生命的不尊重,也会因变成流浪狗而增加对人的安全隐患。
3、请拴狗绳、戴口罩
出门时给爱犬拴上狗绳和戴上口罩,不仅可以避免走失、被盗、打斗、中毒、车祸等种种悲剧,对怕狗的邻居也是一种尊重,还可以防止狗惊吓到小区内玩耍的孩子和散步的老人、孕妇。在您不确定别人是否喜欢狗的时候,请远离孕妇、老人、孩子!
4、清理粪便
粪便污染小区环境是人们反感养狗家庭的首要原因。如果您在忙碌的上班途中或是悠闲的散步时间踩到又粘又臭的狗粪,您会做何感想?如果您都因为嫌脏而不肯出手清理,又怎么能指望邻居们能接受呢?所以,请您在带狗下楼散步的时候,随身携带报纸,及时清理狗只的粪便,请勿在电梯及室内公共地方让小狗小便,为大家保持一个洁净的居住环境!
5、制止狗吠
如果您的狗长时间吠叫,请您及时制止,不要因为您一味的宠爱而打扰邻居的正常生活。
6、注射疫苗
定期为狗注射疫苗是小狗生命安全的基本保障,也是每一个狗主人起码的责任。因此,主人需要每年为狗注射质量可靠的疫苗,时刻关注它的健康情况,有问题及时就医。注射疫苗可以增强狗的抵抗力,减少疾病的发生,从而减少急病死亡和医治费用,保障养狗家庭的成员健康!
珠海经济特区养犬管理条例
(2015年1月27日珠海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养犬行为,加强养犬管理,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市容环境卫生,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珠海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养犬行为以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养犬管理实行政府监管、养犬人自律、基层组织参与、社会公众监督相结合的原则爱播播放器。
第四条市、区人民政府,横琴新区和经济功能区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养犬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养犬管理协调工作机制亚基拉,组织、指导和监督养犬管理工作。
第五条公安机关是养犬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查处养犬影响公共场所环境卫生的行为。
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犬只的狂犬病防疫,设立犬只留检场所接收、检验和处理弃养、流浪、没收的犬只,可以委托社会组织或者专业机构管理犬只留检场所。
卫生、工商、财政、市政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养犬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配合做好养犬管理工作。
第六条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开展养犬管理工作,进行宣传教育,劝阻违法养犬行为,调解养犬纠纷。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可以就本居住区养犬管理的有关事项制定公约并监督执行。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服务区域内宣传依法养犬、文明养犬,劝阻违法养犬行为,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鼓励相关行业协会、动物保护组织等社会组织宣传依法养犬、文明养犬,普及养犬知识,协助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开展教育活动。
第七条养犬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妨害他人生活,不得破坏环境卫生和公共设施。
第八条养犬管理按照严格管理区和一般管理区实行分类管理。中心城区、横琴新区为严格管理区,其他区域为一般管理区。
严格管理区内的农村地区可以调整为一般管理区,一般管理区内的城镇和人口聚集区域可以调整为严格管理区。上述区域的范围由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横琴新区和经济功能区管理机构会同市公安局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公安等相关部门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开展依法养犬、文明养犬的宣传教育。
广播、电视、报刊、网站等应当加强社会公德教育,引导养犬人形成良好的养犬习惯。
第二章养犬登记
第十条犬龄满三个月的,养犬人应当将饲养的犬只送至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动物诊疗机构或者其他指定机构接受狂犬病免疫接种,取得犬只免疫证明并植入犬只电子身份标识。
免疫有效期满前三十日内,养犬人应当送犬只再次进行免疫。
犬只狂犬病等疫病免疫的具体办法,由市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制定。
第十一条本市实行养犬登记制度。犬龄满三个月的高速超时费,在接受狂犬病免疫接种后,养犬人应当凭犬只免疫证明,到居住地或者单位住所地的公安机关办理养犬登记,领取《养犬登记证》和犬牌,并签署依法养犬承诺书。未经登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饲养犬龄满三个月的犬只。
逐步实现犬只的狂犬病免疫接种与养犬登记发证在同一场所办理。
第十二条在严格管理区内养犬应当交纳养犬管理费。养犬管理费的征收标准为每只犬第一年三百元,第二年起每年二百元。管理费包含电子身份标识、相关证件的成本费用和管理服务费用。
盲人饲养导盲犬、肢体重残人士饲养扶助犬、孤寡老人饲养犬只以及饲养经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认可的治疗辅助犬的,免交养犬管理费。饲养绝育犬只的,从犬只绝育的下一年起免交两年养犬管理费。
第十三条严格管理区内禁止饲养危险犬。危险犬的具体标准由市公安机关会同市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严格管理区内个人养犬的,每户限养一只。
第十四条饲养犬只的个人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本市有固定住所并且独户居住。
个人饲养犬只的,在办理养犬登记时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个人身份证明;
(二)房产证明或者房屋租赁证明;
(三)犬只免疫证明。
第十五条单位因工作需要饲养犬只的深湖巨兽,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能够独立承担法律责任;(二)有看护财物、展览、表演等合理用途;(三)有健全的养犬管理制度;(四)有专人管养犬只;(五)有犬笼、犬舍、围墙等圈养设施。
单位饲养犬只的,在办理养犬登记时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单位的组织机构代码证;
(二)单位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三)养犬安全管理制度;
(四)单位饲养犬只的场所证明;
(五)犬只免疫证明。
第十六条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养犬登记申请材料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准予登记宜都天气预报,发放《养犬登记证》和犬牌;不符合条件的,不予登记并说明理由。
养犬登记有效期为一年,养犬人应当在登记有效期届满前十个工作日内,持犬只免疫证明到公安机关申请办理养犬登记续期手续并交纳管理费。
《养犬登记证》、犬牌或者电子身份标识损毁或者遗失的,养犬人应当申请补发或者重新植入。
第十七条禁止携带未在本市登记的危险犬进入本市。携带其他未在本市登记的犬只进入本市的,应当持有犬只免疫证明;逗留时间超过一个月的,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办理登记手续。
第十八条养犬人居住地或者单位住所地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十五日内,持《养犬登记证》和犬牌到现居住地或者单位住所地的公安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九条饲养的犬只死亡或者失踪的,养犬人应当自犬只死亡或者失踪之日起十五日内,持《养犬登记证》和犬牌到原办证机构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放弃饲养犬只的,养犬人应当自送交他人饲养或者送交犬只至留检场所之日起十五日内,持《养犬登记证》和犬牌到原办证机构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二十条公安机关应当建立犬只登记电子档案,记载下列信息:
(一)养犬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二)犬只的品种、主要体貌特征和相片;
(三)《养犬登记证》号码、有效期和注销情况;
(四)注射狂犬病疫苗时间;
(五)养犬管理费交纳情况;
(六)养犬人因违反养犬管理规定受到的行政处罚记录;
(七)犬只伤人情况;
(八)其他事项。
第二十一条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养犬管理信息系统,与兽医、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商、卫生等行政管理部门以及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共享登记、免疫和监管信息,为公众提供相关管理和服务信息。
第二十二条养犬行政管理工作以及相关服务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养犬管理费的收取和使用情况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
第三章养犬行为规范
第二十三条住宅楼宇中的养犬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预防和制止犬只产生噪音等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严格管理区内,养犬人携带犬只外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用犬绳牵领犬只;
(二)为犬只佩戴犬牌;
(三)有效制止犬只吠叫和攻击行为;
(四)避让行人尤其是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
(五)未经他人同意,不得携带犬只与他人同时搭乘公用电梯;
(六)不得由未成年人单独携带犬只;
(七)即时清除犬只排泄的粪便。
用犬绳牵领时,应当用长度为两米以下的犬绳;在人多拥挤场合和电梯内应当收紧犬绳,贴身携带犬只鲨鱼肉好吃吗。
第二十五条一般管理区内饲养危险犬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饲养地点设置醒目的警示标志,并且禁止携带进入严格管理区;
(二)携带危险犬外出的,应当由成年人牵领,并为犬只戴嘴套或者将其装入犬笼;
(三)携带危险犬搭乘公用电梯的,应当征得其他搭乘人同意。
第二十六条下列区域,除专门为犬只提供服务或者开设专门的犬只服务区域外,禁止携带犬只进入:(一)机关、医院、学校、幼儿园以及少年儿童活动场所;(二)影剧院、博物馆、图书馆、美术馆、展览馆、歌舞厅、体育馆、游乐场等公众文化娱乐场所;(三)社区公共健身场所等公共活动场所;
(四)餐饮场所、商场;(五)出租车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和候车室、候机室、候船室; (六)公安机关根据需要划定的其他公共场所。
盲人携带导盲犬、肢体重残人士携带扶助犬、病患者携带治疗辅助犬的,可以进入前款所列区域。
第二十七条禁止犬只进入的场所,应当设置明显的禁入标志。
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公共场所的管理机构和工作人员有义务劝阻养犬人携带犬只进入其管理的公共场所;其他场所的管理者可以决定是否允许携带犬只进入其管理场所。
携带犬只乘坐出租车的,应当征得出租车驾驶员的同意,盲人携带导盲犬、肢体重残人员携带扶助犬、病患者携带治疗辅助犬的除外。
第二十八条重大节日或者举办大型活动期间,市、区人民政府可以在本行政区域内划定临时禁入区域,禁止携带犬只进入。临时禁入区域划定后,应当向社会公布,并设置犬只禁入标志。
第二十九条市政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在其管理的公园内开设犬只活动公共区域。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可以根据相关公约划定本居住区内的犬只活动区域。犬只活动区域应当设立相应的环境卫生设施以及注明区域范围、开放时间、警示事项等内容的告示牌。
第三十条严格管理区内禁止繁殖、销售危险犬。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道路、桥梁、人行天桥、地下通道等公共场所饲养、经营犬只。
住宅小区内不得开设犬只销售、养殖、培训、展览和表演等经营场所。
第三十一条进行犬只销售、养殖、诊疗、托管、美容、培训、展览和表演等活动的,犬只和经营场所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广东省动物防疫条例》规定的防疫条件,办理相关手续;经营者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制止犬只扰民或者破坏公共场所环境卫生。
禁止销售未按规定接受狂犬病免疫接种的犬只。
第三十二条养犬人不得驱使或者放任犬只恐吓、伤害他人。
犬只伤害他人的,养犬人应当立即将被伤害人送至医疗机构诊治,先行支付医疗费用,并在二十四小时内将伤人犬只送至犬只留检场所进行检测,不得隐匿、转移。
第三十三条养犬人应当妥善处置下列犬只:
(一)放弃饲养的犬只;(二)严格管理区内犬只生育的幼犬;(三)超过规定数量的犬只;
(四)因不符合条件公安机关不予办理养犬登记和续期手续的犬只。养犬人无法自行处置的,应当将犬只送至犬只留检场所光谷音乐节。犬只留检场所应当接收,并向养犬人出具接收证明。
养犬人不得虐待和遗弃犬只。
第三十四条公安机关发现流浪犬只的,应当将犬只送至犬只留检场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协助公安机关开展流浪犬只的处理工作。
犬只留检场所接收流浪犬只,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查找养犬人并通知认领;不能查明或者养犬人自通知送达之日起七日内未认领的,按照无主犬只处理。
第三十五条犬只留检场所对接收的犬只,应当建立接收犬只档案。犬只留检场所接收的具备饲养条件的犬只,符合养犬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可以领养。对无人领养的弃养犬只和无主犬只,由犬只留检场所处理。
第三十六条犬只死亡的,养犬人或者动物诊疗机构应当将犬只尸体送至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无害化处理场所处理。
严禁自行掩埋或者扔弃犬只尸体。
第三十七条公安机关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在日常巡查中发现违法养犬行为的,应当及时查处。
第三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法养犬行为进行举报、投诉。
公安机关和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公布受理举报、投诉的电话、信箱和电子邮箱等,及时处理举报、投诉,并在五个工作日内将处理情况告知举报人、投诉人。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养犬人未送饲养的犬只接受狂犬病免疫接种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尚佳驾校,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代作处理,所需处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处一千元罚款。
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饲养犬龄满三个月的犬只未登记的,责令三个工作日内申请办理登记;逾期不申请的花姑子演员表,没收犬只。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未办理养犬登记续期手续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注销《养犬登记证》,没收犬只。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在严格管理区内饲养危险犬的,由公安机关没收犬只,对单位并处五千元罚款,对个人并处二千元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在严格管理区内个人饲养犬只超过限养数量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没收犬只,对单位并处五千元罚款,对个人并处二千元罚款。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携带未在本市登记的危险犬进入本市,或者携带其他未在本市登记的犬只进入本市逗留时间超过一个月而未登记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没收犬只,对单位并处五千元罚款,对个人并处二千元罚款。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未采取有效措施预防和制止犬只产生噪音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百元罚款。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二)、(三)、(四)、(五)、(六)项和第二款规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二百元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二百元罚款远超炒货。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携带危险犬进入严格管理区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注销《养犬登记证》,没收犬只,并处二千元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在一般管理区内饲养危险犬未设置醒目警示标志的,或者违反携带危险犬外出规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二百元罚款。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规定,携带犬只进入禁入场所且不听劝阻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二百元罚款。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在严格管理区内繁殖、销售危险犬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没收犬只,对单位并处五千元罚款,对个人并处二千元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没收犬只,并处二百元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三款规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罚款。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在从事犬只经营活动中扰民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三千元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彭水生活网,在从事犬只经营活动中破坏公共场所环境卫生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三千元罚款。
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养犬人驱使或者放任犬只恐吓、伤害他人的,由公安机关予以治安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养犬人未立即将被伤害人送至医疗机构诊治的,由公安机关注销《养犬登记证》,没收犬只,对单位并处五千元罚款,对个人并处二千元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养犬人未将伤人犬只送至犬只留检场所进行检测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公安机关将伤人犬只送犬只留验场所进行检测,处二千元罚款。
犬只两次以上伤害他人、一次伤害两人以上或者致人重伤、死亡的,由公安机关注销《养犬登记证》,没收犬只。
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未将犬只尸体送至指定的无害化处理场所进行处理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其作无害化处理;拒不进行无害化处理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代作处理,所需处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第五十一条养犬人因违反本条例规定,在两年内累计受到行政处罚三次以上的,由公安机关注销《养犬登记证》,没收犬只,五年内不得饲养犬只。
第五十二条依据本条例对养犬人给予警告或者处二百元罚款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第五十三条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监察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一)公安机关为不符合条件的养犬人办理养犬登记或者续期手续的;
(二)公安机关对符合条件的养犬人,无正当理由不予办理或者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办理养犬登记、续期、变更、注销等手续的;
(三)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对犬只免疫监管不力,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公安机关、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对已经发现的依法应当处罚的违法养犬行为未予处罚,情节严重的;
(五)公安机关、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和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对举报、发现的流浪犬只未按规定履行职责,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五章附则
第五十四条本条例所称养犬人,是指饲养犬只的个人或者单位渣婚之后。
第五十五条军用、警用犬只以及动物园、科研机构等单位特定用途饲养犬只的管理,不适用本条例。
第五十六条在严格管理区内,本条例实施前已饲养的危险犬由养犬人自本条例实施之日起三个月内自行处理;超过期限未处理的,由公安机关没收犬只。
在严格管理区内,本条例实施前已饲养的非禁养犬只超出数量的,养犬人应当自本条例实施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公安机关进行登记后可以继续饲养,并且不得增加饲养犬只数量。
第五十七条市人民政府可以设定养犬管理过渡期,采取减免养犬管理费等措施鼓励养犬人履行犬只登记义务。
第五十八条本条例自2015年6月1日起施行。
珠海经济特区养犬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珠海经济特区养犬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血战丛林,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养犬行为以及相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市建立养犬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市养犬管理工作联席会议由分管公安工作的市领导任召集人,协助该市领导工作的市政府副秘书长、市公安局分管局领导担任副召集人,成员由市委宣传部、市文明办、市综治办、市发展和改革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市市政和林业局、市海洋农业和水务局、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法制局、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等部门相关负责人组成。各成员单位确定一名科级以上人员为联络员。
横琴新区、各区人民政府和经济功能区管理机构建立养犬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负责辖区内养犬管理的组织协调工作。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养犬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公安局,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实施并宣传《条例》和本办法;
(二)通报养犬管理工作情况及研究相关措施;
(三)协调解决工作配合上存在的重大问题,确定牵头单位和协助单位;
(四)研究制定全市养犬管理工作考核标准和考核办法,并将其纳入各区(功能区)各部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管理责任书的考核内容;
(五)组织联合检查;
(六)研究会商有关成员单位认为需要提请联席会议讨论和研究的其他事项。
(七)市人民政府及养犬管理工作联席会议交办的其他养犬管理工作。
联席会议办公室依照《条例》第四条的规定,组织、指导、检查和监督横琴新区管委会,各区(经济功能区)政府(管委会)管理机构开展养犬管理工作。
第五条各相关职能部门在养犬管理工作中履行的具体职责。
市公安局在养犬管理工作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牵头组织开展养犬管理工作;
(二)对犬只进行登记发证;
(三)对违法养犬行为予以劝阻和处罚;
(四)对流浪犬只予以收容移交。
市财政局负责保障养犬管理所需的行政经费。
市住规建局负责指导、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做好养犬规约的公示和宣传工作。
市海洋农业和水务局在养犬管理工作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和管理犬只疫病防治和疫苗接种工作;
(二)设立犬只留检场所,接收、检验防治和处理弃养、流浪、没收的犬只;
(三)对犬只诊疗行为实施许可管理和监督;
(四)监督养犬人对犬只尸体进行无害化处理;
(五)组织开展犬只疫病防控知识宣传;
(六)依法查处销售未经检疫的犬肉。
市市政和林业局负责公园内犬只活动区域的规划、建设和管理,督促各区(功能区)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组织对犬只便溺等卫生问题突出区域进行清扫或监督养犬人清扫,确保城市环境清洁卫生。
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负责预防狂犬病等疾病的宣传教育,人患狂犬病疫情的监测,人用狂犬病疫苗注射和狂犬病病人诊治的管理。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对犬只经营活动予以监督管理。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负责查处有关影响公共场所环境卫生的违法养犬行为。
第六条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社区村(居)民委员会和其他社会组织做好养犬管理工作。社区村(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可以召集村(居)民会议、业主会议,就本居住地区有关养犬管理事项依法制定公约医世守护,组织监督实施。外景艺术照村(居)民、业主应当遵守公约。
第七条养犬管理按照严格管理区和一般管理区实行分类管理。香洲区、横琴新区为严格管理区,其他地区为一般管理区。
严格管理区内的农村需要调整为一般管理区的,一般管理区内的城镇和人口聚集区域需要调整为严格管理区的制造情缘,由所在地区人民政府、横琴新区和经济功能区管理机构会同市公安局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章养犬登记
第八条市公安局负责对全市养犬登记工作进行指导、管理和监督,各区(功能区)公安分局负责养犬登记、变更、注销工作。
第九条公安机关应当逐步推行养犬登记委托机制,委托社会机构承担具体负责养犬的登记、变更、注销以及犬牌的申领、换发、补发工作。
公安机关应当负责对养犬登记工作予以监管正信公棚。
第十条犬龄满3个月的,养犬人应当将饲养的犬只送至经批准的机构授受狂犬病接种,取得免疫证明并植入犬只电子身份标识。
市海洋农业和水务局应当在6月1日前向社会公布狂犬病免疫接种的机构名单及地址。
第十一条取得免疫证明的养犬人,应当在30日内将犬只送至居住地或者单位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办理养犬登记,领取《养犬登记证》和犬牌,何美璇并签署依法养犬承诺书。未经登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饲养犬龄满3个月的犬只。
第十二条养犬人领取《养犬登记证》后,将所养犬只转让他人的,受让人需持原《养犬登记证》和受让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犬只死亡或失踪的,应当办理注销手续。
未办理变更登记和注销手续的,不得再养犬。
第十三条养犬登记有效期为一年。养犬人应当在登记有效期届满前10个工作日内,持犬只免疫证明和《养犬登记证》到公安机关申请办理养犬登记续期手续并缴纳管理费。
第十四条养犬人居住地或者单位住所地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5日内,持《养犬登记证》和犬牌到现居住地或者单位住所地的公安机关申请办理《养犬登记证》信息变更手续。《养犬登记证》信息变更的,不收取费用。
第十五条《养犬登记证》、犬牌、犬只电子身份标识损毁或者遗失的,养犬人应当自损毁或者遗失之日起15日内到辖区公安机关办理《养犬登记证》、犬牌、犬只电子身份标识换发、补发或者补植手续。
第十六条养犬人依照本办法申请养犬登记、变更登记和登记续期的,公安机关应当在受理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三章养犬行为规范
第十七条犬只伤害他人的,养犬人应当立即将被伤者送至医疗机构诊治,先支付医疗费用,并在24小时内将伤人犬只送至留检场所进行检测,不得隐匿、转移时间规划局2。
伤人的犬只染疫或疑似染疫的高缇耶,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按照动物防疫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猛鬼爱情故事。
第十八条从事犬只经营活动的,应当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方可开展相关经营活动。
第十九条在本市进行犬类交易的,应当持犬只免疫证在合法场所交易。进出本市的犬,应有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运输部门方可承运。
第二十条犬类交易市场和从事犬类养殖、犬类展览应当具备必要的安全防护条件,制定有效的管理制度和应急处置方案。
第二十一条对违反本办法的养犬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批评、劝阻或者举报,有关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处理。
第二十二条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养犬者违法记录档案,对多次被举报或者处罚的养犬人进行重点管理。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2016年1月1日前为养犬管理过渡期,过渡期免收管理费。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珠海市公安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2015年6月1日起施行。
文章归档